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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703号原告陈某,女,200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德珍(陈某之母亲),农民,住丰都县湛普镇庆云村5组。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杜春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秋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