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房志军、杨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房志军,杨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2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负责人:彭立公,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孟庆红,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房志军。被告:杨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房志军、杨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50元。审 判 员 年 光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