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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房志军、杨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房志军,杨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2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负责人:彭立公,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孟庆红,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房志军。被告:杨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房志军、杨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50元。审 判 员  年 光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