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庞兴召与被告庞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兴召,庞亚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字第883号原告庞兴召,男,汉族,1953年4月20日出生,农民。被告庞亚平,男,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农民。原告庞兴召与被告庞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庞兴召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庞兴召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兴召撤回对被告庞亚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兴召负担。审 判 长 张水旺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