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为绪与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绪,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20号原告李为绪。委托代理人王涛(特别授权),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开源路12号。法定代表人姚连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利民(特别授权),山东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传华(特别授权),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总监。原告李为绪诉被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李为绪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为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为绪负担。审 判 长 俎 彤代理审判员 王效业人民陪审员 肖翠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作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