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浙XX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XX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浙XX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法定代表人:徐翠仙,系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法定代表人:王永红,系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XX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日,浙XX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XX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102260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7864.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754.66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4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吾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