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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蒋昌伟、蒋宝琴与西安机电科技技师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昌伟,蒋宝琴,西安机电科技技师学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612号原告:蒋昌伟。原告:蒋宝琴。���同委托代理人:王驰,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机电科技技师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云水五路*号。法定代表人:姬卫涛,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蒋昌伟、蒋宝琴诉被告陕西机电科技技师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之母陈梅珠病逝)与被告分别于2011年11月2日、2012年6月7日、2013年10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连本带息72972元用于西安机电科技技师学院建校所需,借款期限为一年,若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本息则向原告支付合同总款项20%的违约金,并且每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总款项万分之一的滞纳金,同时被告向原告分别出具了收款收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72972元、逾期利息12104.81元(暂算至2015年3月17日,要求计算���判决生效之日)、滞纳金3439.2元及违约金131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西安机电科技技师学院于2014年4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其法定代表人姬卫涛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昌伟、蒋宝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3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元元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