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672号原告林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双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其与被告系包办婚姻,婚后未建立起感情,被告亦不承担家庭责任,现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请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其与原告系多年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好,故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9月11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后生育两子一女,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经济状况不好,双方为此发生过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户籍证明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几年,建立了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原告诉请离婚,但未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旭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