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行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振华、郭孟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华,郭孟瑞,连江县丹阳镇旺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行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郭振华,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郭孟瑞,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连江县丹阳镇旺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江县。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村委主任。申请人郭振华、郭孟瑞与被执行人连江县丹阳镇旺庄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并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247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已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连江县丹阳镇民委员会已自行归还俩申请人款人民币3万元,尚欠款人民币2万元及诉讼费1078元未履行。本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连江县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手续。俩申请人均表示对该礼堂暂缓采取强制措施。并向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的信息。现俩申请人表示该案可以延期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结。本案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俩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3)连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光武执行员 :林本剑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曾 晟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