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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姜永喜诉被告汪建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喜,汪建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195号原告:姜永喜,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被告:汪建峰,个体,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永喜诉被告汪建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本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永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免交。审判员  李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