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姜永喜诉被告汪建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喜,汪建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195号原告:姜永喜,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被告:汪建峰,个体,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永喜诉被告汪建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本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永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免交。审判员 李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