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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平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平,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平,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号。法定代表人:刘万库,董事长。上诉人黄平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平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36元,由上诉人黄平负担3368元,余款3368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忠华审 判 员  毕雪松审 判 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