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明、浙江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浙江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473号原告何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荣。被告浙江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娟。被告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泽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与被告浙江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何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撤回对被告浙江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何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雪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雅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