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明、浙江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浙江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473号原告何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荣。被告浙江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娟。被告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泽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与被告浙江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何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撤回对被告浙江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何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雪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雅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