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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游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林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