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游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林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