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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包道金申请陈平、张修芬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道金,陈平,张修芬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47-1号申请人:包道金委托代理人:王田明,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泽,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平被申请人:张修芬申请人包道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修芬的东方红1104农用拖拉机一辆(整机编号:1104xxxxxx、发动机编号Y150xxxxxx)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曹庆华、包美娇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某住宅园x栋x门x楼x号房屋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修芬的东方红1104农用拖拉机(整机编号:1104xxxxxx、发动机编号Y150xxxxxx)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曹��华、包美娇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某住宅园x栋x门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