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阮万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阮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372号原告:黄某甲,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阮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阮万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甲申请撤诉系在诉讼中行使处分权,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金星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