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晓威与董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威,董进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张晓威。被告董进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威诉被告董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470元,由原告张晓威负担。审判员 霍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