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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胡书华与陈从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书华,陈从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85号原告:胡书华,男,汉族。被告:陈从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书华诉被告陈从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书华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书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胡书华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岩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