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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朱利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朱利芳,林志义,张芳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陈海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志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利芳。被执行人林志义。被执行人张芳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朱利芳、林志义、张芳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院在本案诉讼保全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应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应收款人民币元。二、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武汉钢铁集团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废钢分公司享有的应收款人民币元。三、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黄格畅代理审判员  王爱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