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喜才与陈占军、王贵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才,陈占军,王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王喜才,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占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贵兵,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锡民三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贵兵、陈占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贵兵、陈占军的存款、收入137435.32元。二、如被执行人王贵兵、陈占军帐户上的款项不能足以清偿债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经作价拍卖或变卖后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朋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