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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二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文勇与李玉胜、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北淮顺分公司、徐州正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体明、余化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勇,李玉胜,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北淮顺分公司,徐州正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体明,余化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124号原告:韩文勇,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谭康,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春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胜,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XX,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北淮顺分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张峰。委托代理人:焦金台,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正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宝应矿东500米。法定代表人:单玉同。被告:王体明,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余化彪,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韩文勇与被告李玉胜、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北淮顺分公司、徐州正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体明、余化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雪薇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