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滁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屈开胜与明光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开胜,明光市人民政府,陈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滁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屈开胜,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余成林,该市市长。第三人:陈君明,男,47岁,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屈开胜诉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陈君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屈开胜以其与明光市人民政府达到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屈开胜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开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开胜负担。审 判 长  司金虎代理审判员  苏春琴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