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晁娟妮,陕西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段某某认为他现已离开礼泉县,礼泉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段某某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泾川县,礼泉县不属其经常居住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于某某。审判员 :张党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