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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晁娟妮,陕西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段某某认为他现已离开礼泉县,礼泉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段某某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泾川县,礼泉县不属其经常居住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于某某。审判员 :张党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