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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市精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精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法定代表人:吕彦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景彬,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邦富,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市精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法定代表人:徐国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市精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程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因本案主要抵押财产在祁门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指定祁门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祁门县人民法院执行。祁门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锋代理审判员  程中政代理审判员  桂梨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