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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吕学团与杨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团,杨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海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吕学团,居民。委托代理人纪存军,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丽,居民。原告吕学团与被告杨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孟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学团的委托代理人纪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学团诉称,2014年6月至9月期间,原告跟随被告丈夫尚修状上船劳务,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186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归原告持有。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只支付了8000元,余款10600元一直拒付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丽支付吕学团劳务费10600元,利息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原告吕学团与被告杨丽签订渔船雇用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上船劳务,约定月报酬为12000元。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86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持有,欠条载明“今欠吕学团工资壹万捌千陆百元整,小写(18600元),2014年9月18号,杨丽”。后原告吕学团多次向被告杨丽索要,被告杨丽只支付了8000元,余款10600元劳务费拒付至今,原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渔船雇佣合同书及原告吕学团的委托代理人纪存军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吕学团为被告杨丽提供劳务,原被告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应按约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被告杨丽欠原告吕学团劳务费18600元,只支付了8000元,余款10600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吕学团要求杨丽支付劳务费106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学团劳务费10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杨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杨丽承担,该费用原告吕学团已预交,由被告杨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吕学团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