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梁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839号原告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国宏,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曹金祥,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男孩现年7周岁,女孩现年1周半。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缺乏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找茬原告吵架,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原告因为工作关系,经常需要外出出差,被告就总是怀疑原告在外有外遇,与原告吵架,也不听原告解释。2015年2月23日,被告又无理取闹,怀疑原告在外面有外遇,把原告所有衣服都剪坏了,第二天早上还把原告的车玻璃砸坏。原告实在无法忍受,不能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上述情形表明,原、被告双方已无任何夫妻感情可言,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南皮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原告抚养,婚生女孩随被告生活,各自承担抚养费用,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事实不是真正事实。双方婚后生育二个子女,经济条件较好,双方并在2012年购买家庭轿车一辆,足以说明原被告在婚后感情非常融洽,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经常争吵情况。双方在生活中只是在今年春节中发生矛盾,被告生气回娘家,夫妻生活中发生矛盾不至于感情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婚生男孩梁奥,2008年9月10日出生。婚生女孩梁筠茜,2013年8月18日出生。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并生育两个子女,原告不应仅仅以生活中的琐事争吵做为其认定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被告武某也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所以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草率离婚。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国和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与被告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昝 越人民陪审员员 杨卫星人民陪审员员 尹战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