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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何永康、马达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永康,马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44号申请人:何永康,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饭店负责人,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人:马达,男,1989年2月28出生,汉族,医疗器械销售,合肥市蜀山区西园路32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申请人何永康、马达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永康、马达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经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警民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何永康自愿赔偿马达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于2015年5月25日现场履行完毕;二、马达自愿放弃追究何永康其他任何法律责任;三、何永康、马达双方之间因此次停车引起打架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之间再无他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