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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大丰市仙之马纺织有限公司与尤浩、沈玲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仙之马纺织有限公司,尤浩,沈玲,大丰市瑞源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1181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仙之马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新窑村五组。法定代表人车正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尤浩。被执行人沈玲。被执行人大丰市瑞源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新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尤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丰市仙之马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尤浩、沈玲、大丰市瑞源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盐商终字第0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尤浩、沈玲所有的位于大丰市海棠花园小区17幢507室房屋及车库移送评估拍卖,目前本案正在拍卖程序中。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终字第01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佘万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凯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