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郁汉昌与龚超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汉昌,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222号申请执行人郁汉昌。被执行人龚超。申请执行人郁汉昌与被执行人龚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启吕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龚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郁汉昌劳务工程款2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吕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汉礼执行员 蔡卫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