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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春江与王永富、张小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江,王永富,张小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67-2号原告:王春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伟,唐山市丰润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富,农民。被告:张小磊,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镇海东街116号。负责人:高海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江与被告王永富、张小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治疗尚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赵秀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