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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7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孝君、郝玉珍、姜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孝君,郝玉珍,姜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708-1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孝君,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玉珍,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姜栋,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0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孝君、郝玉珍、姜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人向申请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止,月利率按1.26%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2600元、执行费3090元,但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栋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姜栋在银行的存款8788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曹 葆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