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邓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邓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宝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