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富胜、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富胜,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富胜,男,195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委托代理人:曹海仙,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法定代表人:王红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强,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亮,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秋贵,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杨富胜、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同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杨富胜与嘉泰公司对应付款23841000元及已付款23032820元没有异议。但杨富胜与嘉泰公司对290万的水电工程款有争议,杨富胜认为290万的工程已全部做完,嘉泰公司认为只做了小部分,但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所完工程量,应查清该部分工程的已完工程量。另有杨富胜签字的脚手架损失123万元及嘉泰公司代杨富胜支付李建业劳务费1767000元原审法院也未予查清。另中建八局的支付工程款情况也未查清。中建八局和嘉泰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及嘉泰公司和杨富胜之间的劳务合同的效力,也请重审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同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斌代理审判员 樊文霞代理审判员 李永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杨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