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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茜茜与被告刘玉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茜茜,刘玉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高茜茜。被告刘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茜茜与被告刘玉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茜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茜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茜茜承担。审 判 长  :吕静审 判 员  :高斌人民陪审员  :高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