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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诉被告班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995号原告蒋某,女。被告班某,男。原告蒋某诉被告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班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2013年1月25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生有两个子女,长女名班某甲,长子名熊某甲。婚后我与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当时被告的身体疾病(皮肤病)我一直不知情,其间���我也问过被告关于皮肤病的事,但被告每次都搪塞我,说没有什么。2013年8月份,我因怀孕回老家休养,并在村寨多次打听被告及被告家族是不是有皮肤病遗传病史,当时很多人都说被告他们家有皮肤遗传病,我担心自己及小孩的健康,就多次问被告,但被告还是不以为然。回来的这段时间,被告父母对我及班某甲忽冷忽热(重男轻女思想特别严重),我一直与被告沟通,希望能有所改善,但被告对此情况也持无所谓态度,对小孩的生长环境也漠不关心,导致我与被告经常争吵。2015年2月27日,我做完结扎手术,3月某日,我因病需要手术,问被告要钱医治,被告不仅不关心不慰问,还说钱只能用在其他该用的地方,我心灰意冷,只有问自己父母借钱医治。同年清明节期间,被告回到家,我希望被告能认真的面对我,我询问被告关于其身体疾病的事,被告什么都不说���还变本加厉的动手打我,我实在不能接受继续这样的生活,我多次向被告提过协议离婚,被告一直不同意还借此动手打我,多次把我拘禁在家不让外出,我实在忍无可忍、悲痛欲绝,所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希望法院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请求判决: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判令离婚后,原、被告所生子女,长女名班某甲、长子名熊某甲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三、判令离婚后,原、被告婚后共同出资修建的住房由原、被告各自享有一半;四、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班某辩称:原告所述都不属实。我并没有经常打她;原告说我及家人有皮肤病,这是道听途说,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因为离婚后两个娃娃比较可怜,我还是希望两个人合好在一起好好生活。房子是我父母的,不是我们的。经本院审理查���:原、被告于2008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2013年1月25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子女二人,长女班某甲,长子熊某甲。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继而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照片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出示、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后生有子女二人,可见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是可以的。现双方只是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只要原、被告双方对于家庭矛盾发生的原因多反省,多交流沟通,是可以合好共同生活的。且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请求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