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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曾光开设赌场、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栗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光,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栗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光犯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罪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2012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曾光伙同同案人曾宪党、曾俊、吴建丙、吴贤海(以上四人均已判刑)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在金山镇山口村街上附近一居民屋内开设赌场,采取主动召集或雇用他人召集参赌人员以“摇宝”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非法抽头渔利。2012年6月27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该赌场查获。至案发时止,被告人曾光非法获利3000元。(二)非法拘禁2013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曾光与同案人蒋建波(已判刑)欲替他人购买被害人刘某2的挖机。遂向刘某2支付了定金,随后,被告人曾光与蒋建波等人安排将挖机运至湖南浏阳修理,期间又支付给刘某22万元现金。6月22日中午,刘某2租乘饶某的车来到上栗县与被告人曾光及蒋建波等人商谈转让挖机事宜。刘某2、饶某在金都宾馆8502号房间内见到被告人曾光、同案人张开清(已判刑)、蒋建波等人,后因双方对挖掘机的转让价格分歧较大,商谈未果,刘某2、饶某遂离开。尔后,被告人曾光打电话给刘某2称愿意加价,让刘某2返回再次洽谈,刘某2与饶某便返回该房间。期间,双方因挖掘机修理费用的分担发生争执,被告人曾光遂上前打了刘某2脸部一拳后,随即与张开清及另一名男子将刘某2按在地上、沙发上进行殴打。后蒋建波让饶某离开,并提出让刘某2按其与曾光的定价转让挖掘机,或立即退还定金,否则不准离开。当日22时许,被告人曾光及另外一名男子强行将刘某2拘禁至上栗镇平安路附近一出租房内,期间,被告人曾光拿来手铐铐住了刘某2的双手,并伙同他人多次殴打刘某2。次日下午,刘某2被转移至上栗镇平安路网罗天下网吧楼上一间出租房内,被告人曾光等人再次用手铐铐住刘某2的手,张开清朝刘某2踢了一脚。后蒋建波得知刘某2的母亲已报案,遂派人将刘某2送至上栗县公安局上栗派出所。经鉴定,刘某2系因暴力损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第6、7前肋及右侧第7前肋骨骨折,其伤情被评定为轻伤甲级。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光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2012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曾光伙同同案人曾宪党、曾俊、吴建丙、吴贤海(以上四人均已判刑)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在金山镇山口村街上附近一居民屋内开设赌场,采取主动召集或雇用他人召集参赌人员以“摇宝”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非法抽头渔利。2012年6月27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该赌场查获。至案发时止,被告人曾光非法获利3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理举证、质证并予以确定的证据事实: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赌博场子是曾宪党、曾俊、曾光等人组织的,他是去赌场里叫他儿子吴志勇,他看见曾光在“摇筒子”并负责“抽水”,不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进来了。2、证人陈某1、刘某1、陈某2、陈某3、张某的证言,证实他们驾驶轿车将参赌的人接送到金山镇山口村赌场里,每次可拿到100元至200元左右的报酬,赌博场子里的人都围在一起“摇宝”,组织参赌的人员有人负责“摇宝”、有人负责望风、有人负责抽水,参赌人员有本地人也有湖南醴陵人。3、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曾宪党辨认,其能明确指认出同案人吴高小、吴建丙、吴海珍、吴贤财、吴贤海是和他一起开设赌场的人。4、同案人曾宪党的供述,证实2012年3月以来,他伙同曾俊、曾光、吴高小、吴建丙、吴海珍、吴贤财、吴贤海等人入股在金山镇山口村一曾姓居民屋内开设赌场,他们以“摇宝”(即将两枚硬币置入竹筒摇晃,参赌人员赌硬币面向)的方式组织赌博,他和吴建丙、曾光、阮勇负责赌场现场管理及收取“抽水”钱,吴贤财、吴贤海负责望风,吴高小、吴海珍负责日常管理,曾俊负责“摇宝”和“抽水”,另外,对运送参赌人员的人他们会给付100至200元的报酬。至案发时,他们共获利了几万元。5、被告人曾光及同案人曾俊、吴高小、吴海珍、吴贤财、吴贤海的供述,均证实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二)非法拘禁2013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曾光与同案人蒋建波(已判刑)欲替他人购买被害人刘某2的挖机。遂向刘某2支付了定金,随后,被告人曾光与蒋建波等人安排将挖机运至湖南浏阳修理,期间又支付给刘某22万元现金。6月22日中午,刘某2租乘饶某的车来到上栗县与被告人曾光及蒋建波等人商谈转让挖机事宜。刘某2、饶某在金都宾馆8502号房间内见到被告人曾光、同案人张开清(已判刑)、蒋建波等人,后因双方对挖掘机的转让价格分歧较大,商谈未果,刘某2、饶某遂离开。尔后,被告人曾光打电话给刘某2称愿意加价,让刘某2返回再次洽谈,刘某2与饶某便返回该房间。期间,双方因挖掘机修理费用的分担发生争执,被告人曾光遂上前打了刘某2脸部一拳后,随即与张开清及另一名男子将刘某2按在地上、沙发上进行殴打。后蒋建波让饶某离开,并提出让刘某2按其与曾光的定价转让挖掘机,或立即退还定金,否则不准离开。当日22时许,被告人曾光及另外一名男子强行将刘某2拘禁至上栗镇平安路附近一出租房内,期间,被告人曾光拿来手铐铐住了刘某2的双手,并伙同他人多次殴打刘某2。次日下午,刘某2被转移至上栗镇平安路网罗天下网吧楼上一间出租房内,被告人曾光等人再次用手铐铐住刘某2的手,张开清朝刘某2踢了一脚。后蒋建波得知刘某2的母亲已报案,遂派人将刘某2送至上栗县公安局上栗派出所。经鉴定,刘某2系因暴力损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第6、7前肋及右侧第7前肋骨骨折,其伤情被评定为轻伤甲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22日14时许,他应邀与李涛来到上栗县金都宾馆8502号房间与蒋建波、曾光等人商谈转让挖机事宜。双方未达成转让协议,又因挖机修理费用的问题发生争执,曾光朝他脸上打了一拳,后与张开清等人将他按在地上用脚踢。蒋建波让司机离开,并提出让他将挖机卖给自己,或者立即退还定金,否则不准离开,他要求回去拿钱,被拒绝。后曾光等人将他带至一个市场附近的四楼看守,并用手铐将他的双手铐住还多次殴打他。次日下午,他又被带至欢乐基附近的网吧楼上一间出租房内,曾光等人又用手铐铐住他,张开清朝他踢了一脚。后他母亲报案,他才被释放。从2013年6月22日16时至2013年6月23日19时,他被拘禁了约27小时。经刘某2辨认,其能指认出蒋建波、张开清、曾光是参与非法拘禁他的人。2、证人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22日中午,李涛及其朋友租他的车来到上栗县商谈转让挖机事宜。当天14时许,他和李涛的朋友在金都宾馆8502号房间内见到了要买挖机的人,双方就挖机的转让价格未能达成协议。商谈期间,双方因挖机修理费用的问题发生争执,李涛的朋友被对方三个男子殴打。22时许,他和李涛获准离开,“勇妹子”则一直被他人非法拘禁在京都大酒店8502房间。经饶某辨认,其能指认出蒋建波、张开清、曾光参与了非法拘禁刘某2。3、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她儿子刘某2于2013年6月22日在上栗镇被人非法拘禁了,于是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刘某2是被一个跟其买挖机的人拘禁的,她只知道拘禁的人姓蒋,手机号为139××××4639。4、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23日下午14时许,有四个人将一名湖南男子带至她们夫妇租住在网罗天下网吧旁边出租房418房间内,这四个人和该湖南男子在她家中争执挖机的事,她们只认识其中的“崔哥”、“曼伢几”,17时许这些人就走了。5、同案人蒋建波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曾光告诉他刘某2打算卖了自己的挖机还账,因他的朋友想买,他和曾光叫人去看了一下挖机,挖机动力不足,他们提出来需修理,刘某2当场同意。之后他经由曾光又将2万元定金给了刘某2,并派人将挖机拖到浏阳修理。两天后,挖机修好了,他就让曾光叫刘某2过来结账。事发那天下午14时左右,他与曾光联系刘某2商谈转让挖机事宜,刘某2的朋友及“青子”也在房间内。因价格问题没有谈拢,刘某2便走了。后他得知挖机被刘某2的合伙人拖走了,于是他打电话给刘某2,表示愿意加价,让其回8502号房续谈。曾光与刘某2因为修理费的支付问题发生了争执,曾光、“青子”、“老一”三人殴打了刘某2。他跟刘某2说“这个事情没有扯清楚就还不能走”。22时许,曾光打电话叫来了“铁拐子”和“矮子”,并将刘某2带走了。次日下午14时许,他来到网罗天下网吧三楼一房间内,当时房内有刘某2、“铁拐子”、曾光还有一个高高瘦瘦的男子及其妻子。他又和刘某2谈挖机的事,此时他接到妻子的电话,称警察正在找刘某2,于是他们将刘某2送到上栗派出所门口。他们共付给刘某2定金5万元。6、同案人张开清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21日,他去了京都宾馆502房里,见刘某2及其一个同伴和蒋建波在一起,在谈买挖机的价格的事。当时曾光也在,曾光与刘某2发生争吵,后曾光朝刘某2脸打了一巴掌,他听蒋建波的口气好像要他教训刘某2,他也打了刘某2一把掌,并用脚踢了刘某2四、五脚,曾光、“勇伢子”动手打了刘某2。晚8时许,刘某2的朋友提出要走,蒋建波说要等刘某2家里还钱过来,后刘某2的朋友先走了。他到里面房里上网去出来的时候,曾光、刘某2等人都不见了。到第二天下午四、五点时,蒋建波发信息叫他到欢乐基上面的网吧四楼,他到那后看见蒋建波、刘某2,还一个不认识的人及一个女的,他过去后就朝刘某2身上冲了一脚。7、被告人曾光的供述,证实上述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8、上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栗)公(法)鉴(损)字(2013)223号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刘某2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另外,上述所有事实还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曾光系被抓获归案。2、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表,证实被告人曾光的身份情况。3、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证实被告人曾光于2011年因吸毒毒品冰毒被上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现场检测报告,证实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曾光尿检经甲基安非他明试检测,呈阳性。5、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曾光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及同案人处理的有关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光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光与其他同案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曾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光在非法拘禁事实中对被害人使用械具、实施殴打,可酌情从重处罚。曾光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朱新兵审判员  吴 浪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桂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