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风与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李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748号原告李风。被告李彩云,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与被告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已给付欠款7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撤回对被告李彩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彩云负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