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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风与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李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748号原告李风。被告李彩云,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与被告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已给付欠款7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撤回对被告李彩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彩云负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