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海滨与郑海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滨,郑海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冯海滨,男,满族,辽宁省人,被告郑海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聊城市聊堂路西首名人苑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滨与被告郑海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海滨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海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海滨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滨对被告郑海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速递费120元计159元,由原告冯海滨负担。审 判 长 赵显秀人民陪审员 孙云豪人民陪审员 孟庆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