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民初字第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刘新银与李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银,李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577号原告刘新银。委托代理人姜佰鸣。被告李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苗苏川、焦娜。原告刘新银诉被告李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月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新银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新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新银负担。审判员 刘月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