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全洲与韩立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洲,韩立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242号原告李全洲,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韩立光,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李全洲诉被告韩立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另10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利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