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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榆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全洲与韩立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洲,韩立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242号原告李全洲,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韩立光,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李全洲诉被告韩立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另10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利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