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尤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793号原告尤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尤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开庭时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尤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开庭时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尤某诉被告吴某纠纷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 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湘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