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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贾凯与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凯,魏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贾凯,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锋,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贾凯与被告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菊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2015年3月26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凯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平、被告魏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凯诉称,2014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未过户二手车买卖协议》,被告将其自有的别克凯越车出售给原告,原告支付被告41000元购车款。原告拿到车后,依约交付了违章罚款共计550元,维修该车花费460元。原告在车辆过户过程中,发现该车出现过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该车车架号上有几个字母被抹掉,因而车管所不予办理车辆过户。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车事宜,均未果。原告认为,被告隐瞒该车出过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致使原告在不了解车辆实际车况的情况下与被告签署车辆买卖协议,违背原告真实意愿,明显显失公平,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签署的《未过户二手车辆买卖协议》,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等共计42030元,原告向被告返还车辆。被告魏锋辩称,被告不同意退车,《未过户二手车辆买卖协议》系原告自愿签订,原告现要求退车没有理由。被告所售车辆在2013年出过交通事故属实,但2014年该车检验合格,车辆手续也齐全,可以办理过户。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上午,原告与其朋友白志亮等人到被告住处看车,被告未在家,原告向被告妻子了解了基本车况,原告了解车况时发现该车玻璃处有两个凹坑,便询问,被告妻子告知,该车曾从坡上滑下,钻到其他大车车底,故玻璃处形成小坑。后原告对车辆进行了检查、开车试车后,决定购买,并向被告妻子支付了1000元定金。同日下午,原告向被告妻子支付了40000元购车款后,将该车开走。2014年11月24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签订了《未过户二手车辆买卖协议》,约定:甲方将其自有车辆2011年别克凯越(车牌号:陕AB59**,发动机号:AC240612,车架号:LSGJA52U9BS070333)卖与乙方,乙方给付甲方购车款40000元;协议签订之前的车辆违章罚款由乙方承担,自本协议签订并交付之日起,该车所有权及一切权益、风险等归乙方承担(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甲乙双方商定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尽配合义务,正常的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额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2015年12月,原告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因该车车架号上有两个字母模糊不清,未能办理成功。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配合其办理,被告未能积极配合,原告要求退车,被告拒绝。2015年1月4日原告诉至法院,以被告隐瞒车辆出现过重大交通事故,存在欺诈,且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依法撤销《未过户二手车辆买卖协议》,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等费用共计4203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隐瞒车辆出现过重大交通事故,存在欺诈,要求退车,并认为该车的实际价值仅为1万多元,其向被告支付41000元,显失公平,但并不申请对该车价值进行鉴定。庭审后,原告提交西安大润汽服接车施工单一份。上述事实,有《未过户二手车辆买卖协议》、白志亮出庭证言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原告购买的系旧车,因旧车车况不一,对此无统一标准,因此原告购车时应与被告约定车况或者由原告审慎检查确认车况后再行购买。原告以被告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为由要求退车,被告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其已告知原告车辆发生过事故,且伤及梁头。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了解车况时,被告并不在场,被告妻子已告知原告该车曾从坡上滑下,与其他大车相撞的事实,不存在隐瞒;原告认为该车价值仅为1万余元,其支付41000元显失公平,因其未申请鉴定,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庭审后,原告提交西安大润汽服接车施工单用以证明该车曾经大修过,但被告隐瞒了此事实。经审查,该施工单上的车牌号及客户名称,与本案并不尽相同,原告逾期提交该证据,且与本案基本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以上分析,原告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凯请求撤销《未过户二手车辆买卖协议》,退还车辆,要求被告魏锋返还购车款等共计4203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贾凯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晓丽代理审判员  王菊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