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调确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爱地与、杨荣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调确字第13号申请人陈爱地,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委托代理人陈日华,男,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杨荣兴,男,汉族,农民,住漳平。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陈爱地、杨荣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爱地、杨荣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杨荣兴应支付申请人陈爱地工资款人民币8250元,支付期限:从2015年6月起至2015年12月止于每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500元;从2016年1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800元,直至款付清止。二、若申请人杨荣兴未按上述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余欠款视为到期债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庄金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