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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峰申与信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409-1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懂老寨村新张郢**户。被执行人:信涛,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颍上南路***号天瑞山庄逸馨苑*号楼104。张峰申请执行信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涡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信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信涛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法律文书确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信涛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信涛银行存款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杨中健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