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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龙跃文申请执行龙生三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跃文,龙生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8号申请人龙跃文。被执行人龙生三。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2)天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生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龙跃文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生三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龙跃文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治 桂审判员 龙 秀 灿审判员 粟 小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慧(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