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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文某某,女,生于1974年3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9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昆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皓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