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掖市某物资公司与张掖市某有色金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某物资公司,张掖市某有色金属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张掖市某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掖市某有色金属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某物资公司与被告张掖市某有色金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市某物资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掖市某物资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4元,减半收取3832元,由原告张掖市某物资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文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