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9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冯大永诉陈悦、许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大永,陈悦,许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49-1号原告:冯大永,居民。被告:陈悦,居民。被告:许明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大永与被告陈悦、许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大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悦、许明华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其银行存款42000元以及冯大永名下的冀B×××××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大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悦、许明华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冯大永的银行存款42000元;三、查封原告冯大永名下的冀B×××××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宝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