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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冯大永诉陈悦、许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大永,陈悦,许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49-1号原告:冯大永,居民。被告:陈悦,居民。被告:许明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大永与被告陈悦、许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大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悦、许明华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其银行存款42000元以及冯大永名下的冀B×××××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大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悦、许明华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冯大永的银行存款42000元;三、查封原告冯大永名下的冀B×××××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宝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