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瑞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瑞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171号原告:安徽省瑞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波,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瑞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年公司)与被告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圣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瑞年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瑞年公司撤回对邦圣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瑞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安徽省瑞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馨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