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商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清算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清算组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157号原告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水斌,董事长。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施耀达,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黄爱东,海门市其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清算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2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791元,由原告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