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振华犯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振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32号罪犯刘振华,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广铁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振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振华不服,提出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广铁中法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刘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12月15日、2013年8月23日,分别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942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8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刘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振华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罚金刑已经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振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振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