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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闫伟性、费菊花与燕选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菊花,闫伟性,燕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费菊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闫伟性,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严东来,男,汉族。被执行人燕选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闫伟性、费菊花与燕选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06)户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金58934.2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救助款9000元,申请执行人给付了被执行人480000元,申请执行人对其余之款予以放弃,该案件已经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户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民 百度搜索“”